這一標準規(guī)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、鑒定程序和方法及鑒定意見的要求,適用于破壞環(huán)境損害司法鑒定領域中土地性質(zhì)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壞鑒定,從五個方面明確了耕地和林地嚴重毀壞程度判斷標準:(一)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窯、建墳、建房、修路、壓占、硬化或建設其他建筑物及構筑物的,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;(二)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、采石、采礦、取土和開挖地基等的,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層或表土全部被破壞,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;(三)耕地的基礎灌溉設施被破壞,導致耕地原有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,可判斷耕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;(四)破壞林地原有植被的,導致林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,可判斷林地被破壞;(五)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、醫(yī)療廢物和工業(yè)污穢等固體廢棄物,排放有害廢水、污水及粉(煙)塵及其它污染物的,污染物含量高于風險管制值的,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;污染物含量介于篩選值和管制值之間的需要進行風險評價,根據(jù)風險評價結果判斷土地種植條件是否遭受嚴重毀壞。